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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新版GSP拟强化采购记录的作用
[发表时间: 2013-07-25 10:28 ] |[浏览:次]

 

新版GSP拟强化采购记录的作用,理顺采购记录与验收记录的关系,明确采购记录的不可替代性。
新版GSP“第六十八条 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”;
新版GSP“第七十三条 药品到货时,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,并对照随货同行单(票)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,做到票、账、货相符。
新版GSP附录二《收货与验收》第二条 药品到货时,应当根据药品采购记录对药品随货同行单(票)进行查验。
(一)收货人员应当查验药品随货同行单(票),没有随货同行单(票)或随货同行单(票)与备案样式不符的,不得收货;
(二)收货人员应当对照随货同行单(票)查询采购记录,没有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;
(三)收货人员应当对照随货同行单(票)与采购记录内容进行核对,如随货同行单(票)中供货单位、生产厂商、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单位、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内容不符的,不得收货,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;
(四)采购部门应当与供货单位核实随货同行单(票)相应内容不符的原因,由于供货单位操作原因造成的随货同行单(票)内容差错的,应当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(票)后,收货人员方可收货;对于数量不符的,应当与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,并按照采购制度的要求重新办理采购手续,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(票)数量一致后方可收货;不属于以上情形的,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。
从上述条款和附录的要求,采购记录拟作为收货的主要依据,强化采购记录的作用也是新版GSP在收货验收方面的重大改变之一。随着采购记录在收货时的作用,很多企业的流程也将随之改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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